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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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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EN
第 6 條
證照、證書或執照遺失、損毀或登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或補發者,除有前條規定之情形外,免繳納審查費、檢查費。但應繳納證照費。
前項登載事項變更,係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變者,申請換發免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
EN
第 5 條
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
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
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
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