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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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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十四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述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
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