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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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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N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18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