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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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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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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第 9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
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
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