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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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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EN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 38 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