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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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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事業。
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