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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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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特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