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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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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7 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1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