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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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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