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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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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10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定期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電能供需資訊。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6 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