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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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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