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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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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2-3 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依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8 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文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項合格證明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