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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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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6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增加供氣區域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