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4:44
:::

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公用天然氣事業增加供氣區域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