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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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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
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
第 12 條
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