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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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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性能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者,簽約廠商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但由安裝銷售商提出申請者,得以委託製造或授權文件及受委託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定報告書與產品修復承諾書替代之。
二、詳細結構圖。
三、成本分析表。
四、長寬分別為五吋及三吋並由右前方拍攝之產品實體相片。
五、製造廠通過國際標準規範 ISO9000 系列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報告書之檢定方式以集熱器或熱水器實測為限,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為之。
第一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證,由製造供應商提出申請者,以自行製造或輸入者為限;由安裝銷售商提出者,以委託製造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