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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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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一、名稱變更。
二、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
第 3 條
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