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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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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關於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如下:
一、調節各地能源供需平衡之規定。
二、都市氣體燃料供應事業應設置儲存設備之規定。
三、其他有關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