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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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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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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EN
第 27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