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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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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 19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撫卹金,其標準比照第十七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所發撫卹金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
第 17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