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27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由事業主管機關於各該事業民營化前評估其財務狀況報經行政院核准,選擇第十九條所定結清一次給付或第二十條分年編列預算支付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方式辦理。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 EN
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採結清一次給付者,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為結算基準日,按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均牌告利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按年複利計算該事業已繳納之基金費用總額,減除已支領之退撫給與總額,並扣除依下列各款規定估算之應付退撫給與總額:
一、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終身支領月撫慰金者,或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終身支領年撫卹金者,或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者,以結算基準日,按內政部最近一年統計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男、女性)之平均餘命估算。
二、原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亡故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得改領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者,以一次撫慰金為估算基準,並以結算基準日,按內政部最近一年統計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男、女性)之平均餘命估算。
三、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支領年撫卹金者,估算至法定支領年限。
四、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支領月撫慰金至成年者,估算至成年為止。
五、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支領年撫卹金至成年或大學畢業者,估算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前項各款應付退撫給與總額,以每年調薪百分之三估算未來應付退撫給與總額,並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折算未來應付退撫給與年金現值。
公營事業之從業人員於移轉民營前已辭職或轉調他機關者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應自該事業之繳納基金費用中減除。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收支結算,其結算金額為正數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撥交該事業;為負數者,該事業一次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事業無法依結算結果撥繳不足之數者,由政府承受並一次繳足。
未依前項規定撥交、撥繳之數,得依第一項規定之利率複利計算孳息,至全數撥交、撥繳為止。
退撫基金之收支結算採分年編列預算支付者,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前一日為結算基準日,就該事業參加退撫基金所繳納之公提及自提費用總額,及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已支應該事業之退撫相關費用總額,依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每月月初平均牌告利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按年複利計算後相抵扣,再減除該事業之從業人員於移轉民營前已辭職或轉調他機關者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其結算金額為正數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撥交該事業;為負數者,該事業一次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事業無法依結算結果撥繳不足之數者,由政府承受並一次繳足。
未依前項規定撥交、撥繳之數,得依前項規定之利率複利計算孳息,至全數撥交、撥繳為止。
政府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繼續負擔該事業民營化前已支領各類退撫給與人員未來應付各類給與之相關費用,並按年編列相關退撫預算撥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帳戶後,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規定發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