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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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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EN
第 9 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