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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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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
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
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 EN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