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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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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 8 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獎金,在未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以本薪 (或工資) 生
活補助費及職務加給三項為限,其已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照職位分類待
遇 (不包括食米差額) 七折計算發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