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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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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在離島、山地鄉地區或同一鄉(鎮、市)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為因應山地鄉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山地鄉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准。
設置聽裝加油站者,其設施應先經消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架道路下之地下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車流方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加油站基地與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為加油站地界至小學、中學、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已另訂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設置加油站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之限制。
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經核符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四、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
五、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