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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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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第 6 條
第二條所稱售水量,指再生水經營業預定供應水量。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