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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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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第 3 條
前條所稱開發營運成本,指經營再生水事業之下列各款支出項目:
一、原水費用:自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輸送至水處理設施進水口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二、水處理費用:自水處理設施進水口至出水口為處理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輸送再生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其他環保支出等費用。
前項各款支出項目,應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