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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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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EN
第 6 條
為加速辦理第三條執行事項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地方執行機關
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涉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