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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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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來水事業之水質、水量或器材之檢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86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