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1 04:30
:::

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
二、水權取得。
三、供水範圍。
四、工程內容。
五、設計圖。
六、主要器材規格。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