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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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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泉法施行細則
EN
第 1 條
本細則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溫泉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
EN
第 3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