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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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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前條覆勘完畢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審查決定,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評議決定之。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異議,必要時得派員會同利害關係人及申請人覆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