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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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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第 9 條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84 條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