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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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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10 條
申請人經現場評鑑或產品檢驗未通過,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複評或複驗,或
經複評或複驗仍未通過者,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依第
五條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