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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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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EN
第 5 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第二條應通報情事之時間及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及其他相關紀錄備查。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2 條
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
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