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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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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第 5 條
使用正字標記時,應將前條規定之圖式,連同證書字號,標示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以下簡稱正字標記產品)之顯著部位。但產品上無法標示時,應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其為散裝者,應於送貨單上標示。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其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展改正期限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正字標記之圖式為 。
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