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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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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 3 條
依前條遴選之監視員,經專責機關職前訓練後聘任之。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
第 2 條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
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
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