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2: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前條不予認可之試驗室,於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一次。
複評仍不予認可者,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EN
第 7 條
試驗室評鑑結果有主要缺點者,不予認可;有次要缺點而仍可有效運作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試驗室於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審核;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之改善計畫未能有效改善缺點者,不予認可。
前項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一、主要缺點:未建立管理制度及檢測技術能力或已建立而未依作業規定執行,有重大缺失,易導致檢測作業失敗或顯著降低效果之缺點。
二、次要缺點:已建立管理制度及檢測技術能力,並依所建立之作業規定執行,但無導致使檢測作業失敗或屬偶發之缺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