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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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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N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9 條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應施檢驗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依規定辦妥登記後,始得報請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