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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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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第 6 條
正字標記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相關規費如下:
一、工廠檢查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四章規定。
同一案件同時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相關作業者,計收一次規費。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
EN
第 7 條
評鑑費之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
第 25 條
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工廠檢查,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