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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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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1 條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