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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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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報驗商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封存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准予移動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監督。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應施檢驗商品,依前條規定取樣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標準檢驗局得予封存,並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