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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0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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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包裝,指商品產製或加工廠商之原始包裝。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