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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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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第 35 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