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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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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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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貿易署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提交審議會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