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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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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EN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之貨品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二、在我國境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
四、在我國境內活動物取得之產品。
五、在我國境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六、在我國註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之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產製之產品。
七、自我國領海外具有開採權之海洋土壤或下層土挖掘出之產品。
八、在我國境內所收集,且僅適用於原料回收中使用過之物品或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賸餘物、廢料。
九、在我國境內取材自前八款生產之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二、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或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優質企業。
四、經貿易署公告之特定貨品。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項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一百八十日內或貿易署公告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入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
前項補結案之申請超過一百八十日或貿易署公告期限,應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