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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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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貿易法施行細則 EN
輸出入貨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核配配額。
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
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
前項輸出入配額措施,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
第一項所稱有償配額,指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有關機關協商後公告,以公開標售或依一定費率收取配額管理費之有償方式處理配額者。
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口。
三、規避稽查或未依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或文件。
四、不當利用配額,致破壞貿易秩序或違反對外協定或協議。
五、逃避配額管制。
六、未依海外加工核准事項辦理。
七、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八、其他妨害配額管理之不當行為。
輸出入配額,不得作為質權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除特定貨品法令另有規定外,無償配額不得轉讓。
輸出入配額之分配方式、程序、數量限制、利用期限、資料保存期限、採有償配額之收費費率與繳費期限、受配出進口人之義務及其有關配額處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