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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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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申請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證。但有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以書面申請簽證時,應具備下列書件:
一、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
二、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文件。
輸出許可證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一、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三、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前項但書之書面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