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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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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EN
第 14 條
第十一條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作業內容及環境之不同,實施必要之安全環境管制。
二、妥善維護並控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所使用之實體設備。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建置必要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廢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工具與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人員、作業、設備及技術之安全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