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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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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