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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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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